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
二、办理职责
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抽样,上报企业申证材料。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各类发证产品《审查细则》。
四、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其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按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5、具备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检验人员上岗资质;
6、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式三份;
10、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合格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的企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六、办理时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专家核查:6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对核查和检验均合格的申证材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07]48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以下费用: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对同一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同一次审查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检验费标准,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971-6161725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