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77号
各区县质监局、审查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7日
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前抽查复审是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在依法做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前,对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进行的抽查复审。
抽查复审包括对企业申请许可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和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查复审。
第三条 抽查复审工作由市质监局食品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质监局食品处重点对审查中心报送的下列材料进行符合性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四)发证检验报告;
(五)其他申请材料。
第五条 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市质监局食品处对审查中心报送的合格的换发证企业申请材料,按照不低于当批次申请企业数10%的比例确定企业,安排现场抽查复审。
第七条 确定现场抽查复审企业的原则:
(一)近期在总局、市局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问题产品检出率较高的同类企业;
(二)产业集中度相对较高,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
(三)涉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
(四)对企业申报的材料需进一步现场核实的企业;
(五)抽查复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同类企业;
(六)其他需要现场抽查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