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食品安全违法惩戒信息现场公示工作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针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惩戒信息予以现场公示的工作。
第三条 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时,认定其属于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违法惩戒现场公示。
第五条 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公开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违法惩戒现场公示的,应当将违法惩戒公示书张贴于该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地方;
除进行现场公示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将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戒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
第七条 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应当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专业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
第八条 违法惩戒信息公示期间,其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或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分局应当在接到撤销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相关信息予以撤销。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可提出撤销公示的书面申请。区县分局在收到食品经营者撤销公示的申请后,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审核工作,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