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4日讯(衣晓峰 董宇翔 记者杜筱) 举报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使用非法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将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这是黑龙江省相关部门于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办法要求,凡举报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举报方式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为主。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
办法明确,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违法案件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等条件。同时,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办法强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可分为三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2%、1%、0.5%计算。货值金额按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办法特别强调,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