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凡举报违法销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等8种违法行为之一,查证属实的都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5万元。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举报案件均在申请奖励之列。
《办法》还要求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严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文/邢彦春 杜雄鹰 霍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