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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调查:面对诸多伪劣商品该如何惩治?——沈阳“毒豆芽事件”引发打假反思

   2012-03-16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4500

  新华网沈阳3月15日电(记者范春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辽宁省沈阳市对持续一年的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当地法院公布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在去年一年中,沈阳法院审理的300余个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包括瘦肉精、毒豆芽、病死猪肉、假药、假酒、假烟,几乎涉及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记者跟踪调查发现,沈阳从“毒豆芽事件”开始刮起惩治伪劣风暴,一批重要的涉案人员被判处重刑。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指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存在三大特征,亟须在加大司法打击的同时形成常态化管惩机制。

  “毒豆芽事件”主犯称“以为多少年来大家都这么干,所以我干也没事”

  过去4月,沈阳出现“毒豆芽事件”。今年2月29日,沈阳“毒豆芽事件”终审宣判,被告人被逐一收监服刑,关于对制售伪劣商品的打击进入了新阶段。

  沈阳中院刑二庭庭长张海军告诉记者,“毒豆芽事件”的处理在专项整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去年一年,两级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310件,有511名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其中,39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获刑罚人数尤其是获重刑的人数,均创了历史新高,对触及此类行为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张海军说。

  据沈阳市打假办有关负责人透露,在专项整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沈阳市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毒豆芽事件”的主犯蹇明志在终审宣判后说:“过去,我总以为多少年来大家都这么干,所以我干也没事,一直存有侥幸心理。现在才明白是犯罪,等出来这辈子再也不干这种事了!”

  值得警惕的制售伪劣犯罪三大特征

  据悉,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记者梳理法院审理的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发现时下伪劣商品种类繁多,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种类之多令人惊诧。

  归纳起来,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目前呈现三大特征:

  一是涉案数额巨大。这些年,沈阳查处的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大案要案屡有发生:有的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近50万斤,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有的案件,累计销售的毒牛板筋近9万斤,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有的案件,销售伪劣化工原料近300吨,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

  二是犯罪手段隐蔽。张海军说,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案件侦办难度进一步加大,制假犯罪分子往往将黑加工点、黑作坊设置在城乡接合部的隐蔽地区,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均无记录、无账目,不易被发现查获,查获后也难以确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另外,有的犯罪分子流动性较强,经常变换制假地点,难于监控。

  三是组织结构复杂。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多为多人共同犯罪,组织成员呈现出家族化、企业化、产业化的特征。有的案件,参与作案人员均为家族成员,夫妻、父子、母女、兄弟、姐妹等,封闭管理,稳定性很强;有的案件,制售伪劣产品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完成的产业链,伪劣商品销往多个省市。

  司法利剑与常态化管理当并举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一些地方在治理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上,固然通过专项行动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应注意,在通过司法重拳打击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探索司法利剑与常态化管理并举的机制。尤其是对其中制售伪劣食品、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等犯罪行为,更要在打击上统一尺度,提高司法的威慑力。

  沈阳中院刑二庭法官边锋介绍,对往食品里违法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目前沈阳已统一审判尺度,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重判,而且一律判实刑。

  边锋说,目前沈阳基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罚中,最轻的也是拘役,以有期徒刑1到4年居多,没有缓刑。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模式、量刑标准等,具有借鉴价值。

  针对制售伪劣商品暴露出的新特征,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以及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建议,可尝试建立负有商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长效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性商品安全案件的分工配合机制,减少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地域之间管理的交叉、重复与空白,逐步实现商品安全全过程、全方位的无缝监管。此外,应建立举报危害商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奖励机制,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提高此类案件的侦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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