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认为"香槟"标志遭仿冒,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槟委员会)以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将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其停止使用含有"香槟"字样的标识,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2011年初,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在北京一家超市内发现一种标有"七星红(白)葡萄气泡香槟",以及英文"CHAMPAGNE"标识的产品,并根据线索找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购买四箱产品作为证据。该委员会认为香槟(CHAMPAGNE)是享誉世界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任何使用"香槟"、"CHAMPAGNE"作为名称或进行描述的行为均属违法,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据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介绍,只有产于法国香槟地区的,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严格的生产流程所酿造的气泡葡萄酒,才能够被称作是"香槟(Champaghe)".
"在这个包装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上面标有中英文'香槟(Champaghe)'字样。"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的代理律师手拿一个蓝色包装的塑料瓶。该瓶即为本案中备受争议的七星白葡萄气泡香槟。
该律师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89年发布通知,规定所有的酒类商品都不准使用"香槟(Champaghe)"字样,该文件在我国申请入世时被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中。他认为七星葡萄气泡香槟明显违反该规定,因此属于违法注册,且构成侵权。
针对该指控,被告方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回应道:"在中国,'香槟'根本不是注册商标。"该律师称,该产品的原产地为台湾台南县,曾于1967年在当地依法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且该产品入境手续齐全,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认为该商标不存在侵权。
商贸公司律师称,该公司并没有在市场上销售过七星葡萄气泡香槟,只是将其库房出租给另一家公司存放该产品,曾在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找上门来要求购买时偶然代卖一次,后将全部货款如数交给该公司,因此认为己方只是一次偶然代卖,而非市场性销售行为。(记者 何欣 实习生 刘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