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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5月1日施行

   2012-04-2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0110

    中国经济网北京讯 (记者佟晓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4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 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规定》指出,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 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应经评估合格;向 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 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 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规定》指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 )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所在国(地区)相 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 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 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 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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