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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将无缝监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2012-08-1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670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分别就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和要求。

    根据规定,安庆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管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根据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若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地点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将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质监、食药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2012年年底之前,确定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根据《意见》,安庆市将对辖区范围内临时经营场所进行摸底,对经限制整改仍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自然市场"和临时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据安庆新闻网报道,《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实施"四员"制度。今后,安庆市每个乡镇将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1名信息员;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范围。

    根据《意见》,安庆市将实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对提供食品安全案件重要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表彰奖励。(徐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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