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995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2条条文附表一的“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第3条条文附表二的“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
第 2 条 各类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围及限量,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各该食品添加物。
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
编号 |
品名 |
使用范围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319 |
亚铁磷酸铵 |
1. 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未标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铁之总含量不得高于22.5 mg。 2. 本品可于特殊营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补充食品中不足之营养素时使用。 2. 尚未准予用于婴儿(辅助)食品。 |
第 3 条 食品添加物之规格,应符合如附表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