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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生产明令禁止食品最高罚2万元

   2012-09-2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860

    9月28日,《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卫生、工商等4部门职责明确多头管理,往往造成管理的真空。办法对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摆摊都有规矩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餐馆服务类食品摊贩还要穿戴工作衣、帽;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等要清洗、消毒;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经营传统特色食品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违反者除没收非法所得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晨报记者 李玫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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