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办法"明年起实施---
日前,《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门管理职责明确
多头管理,往往造成管理的真空。办法对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规矩细化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同时,餐馆服务类食品摊贩还要穿戴工作衣、帽;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等要清洗、消毒;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明令禁止食品最高罚20000元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办法还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违反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