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开始,我省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须持《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方可营业。昨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按照办法要求,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此外,食品摊贩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器具、工作平台、货架、橱柜、设备等设施,以及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同时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保证食品容器的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
按照规定,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提供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方可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不过食品摊贩如果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等行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将被收回。(记者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