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解释》共计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四是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五是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
六是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
七是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八是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
九是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十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
十一是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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