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所既是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机构,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驻人员和街道(乡镇)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并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设一定数量的协管员。
根据今年4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街道(乡镇)在食品安全方面将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协调执法等5项职责。此次食品药品监管所的设立,将为强化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效防范、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提供监管执法手段和人力资源保障。
按照有关要求,此次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还将分别在市、区(县)、街乡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中,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在原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统一部署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活动,统筹、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市、区县、街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将分别加挂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员安排方面,将向稽查执法机构和基层监管所倾斜,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倾斜。(记者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