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食药监发〔2011〕149号
【发布日期】 2011-07-28
【生效日期】 2011-07-28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ruleOfLaw.jsp?id=LnAbG1nICu2ppQzBq9Ud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和工商登记工作,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餐饮服务许可与工商登记相互衔接有关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许可和工商登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经营范围等内容应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一)单位名称
1.申请设立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除外)。
2.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后缀以“分公司”、“分店”等字词,并表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二)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对地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该详细具体,属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成都市+区级行政区划+街道名+门(楼)牌具体号(包含楼层号);其他设区的:成都市+区级行政区划+XX镇(街道、乡)+街道名+门(楼)牌具体号(包含楼层号);县(市)级的:县(市)+XX镇(街道、乡)+街道名+门(楼)牌具体号(包含楼层号)。
2.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4.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门牌号与产权证明不一致的,按照《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其具体门(楼)牌号应以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三)类别、备注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所载明的内容为《餐饮服务许可证》中载明的类别、备注内容。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核准,凭《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变更手续。分支机构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核准。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类别、备注变更的,应首先向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三)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并完成变更手续后,公司制企业应持变更后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变更手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持变更后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15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变更手续。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与餐饮服务单位工商年检
餐饮服务监管职能于2011年4月由市卫生局划归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4月以前取得由卫生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向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延续、更换,工商局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审核工商年检。
四、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仅向就餐人员提供预包装食品服务,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