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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3-09-22 迪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40
核心提示:新的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制定过程中。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现阶段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过渡期间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今后的保健食品监管奠定基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州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发布单位】 迪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dqfda.gov.cn/xx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54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要求,我州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管职责已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从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卫生法》因《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生效已经废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制定过程中。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现阶段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过渡期间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今后的保健食品监管奠定基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州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一)持有已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目前还在继续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二)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备案的机关
 
  (一)保健食品专营企业、香格里拉城区内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其他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及仓库的房产证明(非住宅)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局图(包括主要贮存设施);
 
  (三)所经营品种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批件、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经营品种超过三种以上提供三种,三种以下提供全部〈一年有效期〉);
 
  (四)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六)保健食品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九)所经营保健食品品种名录。
 
  (十)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
 
  四、备案企业的管理
 
  (一)备案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当场出具《迪庆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表》;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一经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
 
  (四)国家和省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于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备案情况汇总表上报州局保化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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