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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药政[2013]41号)

   2014-01-10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1740
核心提示:请有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在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企业含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产品及甲磺隆、胺苯磺隆单制剂登记证收回,统一寄我所药政管理处(名单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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