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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使用原料「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实体」之食品每日食用限量及应标示警语

   2014-02-26 台湾FDA21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卫生福利部【发布文号】 部授食字第1021350894号【发布日期】 2014-02-21【生效日期】 2014-06-19【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卫生福利部 
【发布文号】 部授食字第1021350894号
【发布日期】 2014-02-21
【生效日期】 2014-06-19
【效    力】 
【备    注】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食品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蛹蟲草子實體」之食品應以中文及依每日食用限量標示下列事項:
 
  (一)「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
 
  (二)「一日請勿超過○份(或包、顆、粒等其他單位)」。
 
  二、「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每日食用限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食用限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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