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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3〕21号)

   2014-02-26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3〕21号【发布日期】 2014-02-19【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3〕21号
【发布日期】 2014-02-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2/1393864.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见附件)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有关企业务必如实填报,请各设区市局加强督办及汇总,并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统一报省局(制药企业报送至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报送至保健食品监管处)。
 
  特此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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