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3〕102号
【发布日期】 2013-12-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anghai.dl.gov.cn/info/299204_359673.vm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3〕102号
【发布日期】 2013-12-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anghai.dl.gov.cn/info/299204_359673.vm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地方政府功能,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
主要任务:将工商、质监垂直管理改为市、区市县(含各先导区,下同)分级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整后,市、区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人员编制分别纳入市、区市县编制总额,由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 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区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做出的重要部署,是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会同各区市县加强对本系统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实行分级管理交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具体要求,按地区逐个进行交接。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体制调整中的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目前,全市工商、质监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已实行冻结(冻结至体制调整工作结束为止)。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要求外,凡涉及我市工商、质监系统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停止审批。全市工商、质监系统工作人员停止调入和跨层级、跨地区调动。对已经启动、经过批准公布确定的本年度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按原计划继续实施;对工商、质监部门已经考核的干部,要按原计划任职使用;军转干部安置按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产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做好本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做到应放尽放(国家有明确规定应由市级承担的除外)。各区市县政府要迅速理顺工作关系,即行承接地方政府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同时做好组建本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时涉及的从工商、质监划转监管队伍、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等有关工作;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工商、质监机构设置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市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0〕9号)执行。各区市县政府要以此次体制调整为契机,抓好基层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市工商局要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市质监局要加强检验检测队伍建设,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提出本系统市、县两级事权划分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机构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于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体制调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