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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4]58号)

   2014-03-13 商务部办公厅24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商办电函[2014]58号【发布日期】 2014-02-0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省、自治区
【发布单位】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电函[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2-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更好发挥新农村商网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商务部通过整合部内资源、融合社会资源,将新农村商网升级改造为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全国平台)。现就全国平台应用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发挥全国平台的功能和优势,提升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水平,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实现农产品网上购销常态化对接,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发布信息及对接服务均为免费,不向平台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农民负担。
 
  2.以本地区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为服务主体,建立农产品购销对接示范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行业发展。
 
  3.制订本地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争取财政支持,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手段完善应用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企业农产品采购需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商、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餐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原料采购部门等申请成为全国平台农产品采购对接大厅用户,发布农产品大额采购需求信息,通过采购对接系统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每个地市至少推介报送5家采购企业。
 
  (二)区域农产品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收集当地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信息,通过全国平台的区域农产品栏目,加大宣传、推广和对接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区域农产品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实现产销衔接,促进区域农产品营销工作。
 
  (三)农产品供应商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收集本地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协会和涉农企业信息,并对其身份及农产品供应信息进行审核,建立完整的供应商档案,积极推荐本地特色农产品的重点供应商。
 
  (四)及时反馈对接成效及案例、经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的农产品流通主体购销对接成交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相关的成交数据、成功案例和工作经验,每季度反馈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平台的使用工作,将其作为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同全国平台工作机构的联络工作。为确保全国平台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顺利衔接,2014年适当时候,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会同中组部党员教育中心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党员远程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县(区、市)的作用,除组织好冬、夏两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外,还要针对全国平台常态化对接的特点,及时组织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协会和涉农企业发布农产品供求及本地农产品信息,建立日常对接工作长效机制。
 
  (三)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同党员远程教育和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利用平台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合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宣传推介全国平台,动员并引导相关协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有效利用全国平台开展网上购销对接,同时组织媒体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孙国强
 
  电话:010-65197495
 
  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李淮滨、张树勇
 
  电话:010-65681268转676、604  传真:010-65677512
 
  邮箱:lihuaibin@ec.com.cn、zhangshuyong@ec.com.cn
 
  附件: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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