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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2014-03-18 安徽省人民政府12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0-02-2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2-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妥善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监管模式和牵头监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个监管对象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管的要求研究确定,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一个窗口对外并联监管的工作机制。
 
  四、其他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监管部门。
 
  各地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反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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