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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监督抽检年度安排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4〕16号)

   2014-03-2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函〔2014〕16号【发布日期】 2014-03-11【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函〔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3-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15217.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承检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4年食品监督抽检年度安排》(以下简称《抽检安排》)。现将《抽检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高度重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抽检,落实好《抽检安排》中的各项任务。
 
  二、此次印发的《抽检安排》为2014年省级食品监督抽检年度安排。各市州局要根据省局《抽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落实地方监督抽检经费,认真做好食品监督抽检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对日常监督的引领作用,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依规认真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地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情况,请各市州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配合做好省级监督抽检工作情况及本地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2014年3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14年食品监督抽检年度安排
 
  为全面掌握我省食品安全状况,主动发现我省食品安全问题,推进监检结合,发挥技术监督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总局食品监督抽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安排。
 
  一、抽检部署
 
  按照“全覆盖、重效能、严要求、科学管”的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各环节抽检工作相互补充,实现抽检信息共享。
 
  二、抽检任务
 
  (一)季度抽检。食品监督抽检按季度实施,每季度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抽样检验。消费环节对每季抽检品种分别作出场所、检测项目及抽检地域的安排。承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具体抽检任务详见附件1。
 
  (二)应急抽检。主要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现我省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或为保障重大活动食品质量安全而开展的监督抽检工作。应急抽检的开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发文安排。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资质要求。抽样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组成及分工。抽样人员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承检单位抽样人员组成,承检单位抽样人员选定被抽样单位随机抽样,并对抽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抽样单位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抽样。
 
  (三)现场抽样。
 
  1.出示依据及查验信息。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检单位出具工作证、执法证和《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2),现场检查被抽检单位的相关资质,以及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批量、货源、进货量、库存量等信息。
 
  2.抽样地点。生产环节在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食品。流通环节抽样地点为食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零售门店等,以及上述场所的仓库。
 
  3.监督检查。抽样时,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抽检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生产条件、贮存条件、操作间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购买样品。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保留购样发票等凭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5.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在上述抽样地点按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格式详见附件3),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各抽样部门和抽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拒检情况处理。被抽检单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共同填写拒绝抽样认定表(格式详见附件4),注明被抽检单位拒绝抽样的理由,并报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四、检验要求
 
  (一)具体产品的抽检实施细则(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抽样技术要求、检验要求、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原则及依据等)由承检机构制定、发布。
 
  (二)承检机构对收到的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告知送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确认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
 
  五、结果处理及不合格样品后处理
 
  (一)结果报送。检验结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按环节将抽检数据报送至相关处室。报送格式详见附件5。食品生产环节抽检数据,必须通过湖北省食品生产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录入。监管系统地址、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获取,请承检机构与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处室。
 
  (二)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对于抽检不合格产品,承检机构要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寄送至被抽检单位、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和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并附《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相关业务处室及时按照附件7、8格式,将不合格信息通报至省局稽查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异议处理。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四)后处理。省局稽查部门可将不合格信息转化为案源,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州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置,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职责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并按期报送相关后处理情况。
 
  (五)跟踪抽检。对于前期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在下一季度应在同一被抽检单位进行跟踪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还应到该企业进行跟踪抽检。
 
  六、其他事项
 
  (一)结果发布。监督抽检结果由省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省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二)全面配合。此次监督抽检,包括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量大面广,各地要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做好省级食品监督抽检中的各项工作。
 
  (三)联系方式。省局相关处室联系方式如下: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源
 
  联系电话(传真):027-87111673
 
  电子邮箱:hbspscc@126.com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芙蓉
 
  联系电话(传真):027-87111630
 
  电子邮箱:55727031@qq.com
 
  食品消费监管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烨
 
  联系电话:027-87111603
 
  传真:027-87111530、87111532
 
  电子邮箱:3755491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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