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食安办〔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3-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ac/1446484.html
【发布文号】 桂食安办〔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3-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ac/1446484.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针对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的我区部分市场内存在销售来路不明肉类产品的现象,为维护我区肉及肉类消费安全,严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我区肉类消费结构复杂、消费量大,特别是临近清明节和壮族传统节日“三月三”,是肉类消费高峰期,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集中开展肉及肉类专项整治行动。
二、突出重点,集中开展隐患排查。要以肉类经营流通和贮存环节为重点,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肉类销售摊点和冷库等的巡查,收集整理辖区内冷库和肉类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建立健全专门监管台账,监督指导冷库开办单位(者)和肉类经营户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落实肉品安全责任,市场上销售的猪肉须具备“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章),进口的肉类须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要对可疑来源的肉品进行倒查,严厉查处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
三、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监管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各部门加强协作。各地打私办、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进出口环节肉及肉类的检验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部分市、县(市、区)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尚未交接的,工商部门按原职责履行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四、加大惩处力度,健全案件查处机制。对不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惩处力度。要健全与公安部门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积极性。要密切关注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妥善应对媒体,对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安委办公室报告。各市食品安全办请于2014年4月2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将《肉及肉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联系人:梁学文,联系电话:0771-5832387、15978110008,电子邮箱:splt@gxfda.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