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应提供追溯凭据
昨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检疫信息可追溯机制的内容。其中包括,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动物产品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可追溯信息凭据。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购买动物产品,应当保存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并且至少保存两年。
若违反动物产品可追溯机制,草案拟规定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产品"是指以动物的身体各部位经加工制成的产品,通常包括家禽、畜禽、野禽类以及罐头、蛋及蛋制品、水产品等。
未经检疫动物不得进京
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动物产品进京的检疫通道管理规定。拟规定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北京市的,承运人应在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经铁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北京市的,承运人应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
草案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否则承运人、接收人可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疫病建议纳入监测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动物饲养者遵守动物疫病净化计划的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北京市动物免疫推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的有关规定。
"目前北京市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公共意识缺乏,社会监督和政府监控薄弱,宠物疫病监控亟须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法制委员会建议北京市建立宠物疫病调查制度,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宠物疫病情况进行调查,对宠物疫病进行监测,之后还将采取相应的疫病防治措施。
此外,为确保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及动物散养户产生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及时实现无害化处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