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4/2/art_153_44946.html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4/2/art_153_44946.html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新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正在研发。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职责界定
根据省食安办发〔2013〕3号文件、鲁食药监餐饮〔2013〕207号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的《食品监管职能交接备忘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的地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由工商部门继续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新研发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正常运行前,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仍在工商部门内网运行。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体制改革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要安排专人使用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做好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审核、办理和食品流通许可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做好配合,为食品流通监管人员履行流通许可管理职责开放内网,提供支持。各市在工作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请分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工商局汇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