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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豫食药监办稽〔2014〕2号)

   2014-04-03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稽〔2014〕2号【发布日期】 2014-03-31【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稽〔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CL0564/11932.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月19日,河南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动员会,决定从3月中旬开始开展为期8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3月21日,在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检验工作会议上,省局尹建副局长进一步强调了行刑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这次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是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未移送、以罚代刑或长期滞留行政执法环节未作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环节发生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通过专项活动,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移送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发现并移送一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的职务犯罪线索,并结合专项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打击犯罪,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综合治理的目的。
 
  二、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这次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近年来查办的行政执法案件认真梳理,符合移送条件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杜绝稽查办案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现象。
 
  三、要进一步发挥已建成的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通过办案和调研,同公安、检察机关共同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律、特点,建立、完善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现途径和打击、预防机制;要认真查找在案件移送、立案和监督环节互相沟通不畅、协调不够等问题;通过上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长效机制。
 
  四、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底前将案件梳理情况及当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在专项活动期间,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如有情况即时报告。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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