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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2014-04-10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3-12-3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www.hubfda.go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wjzf/15352.htm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通知》将近年来国家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系统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形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销售、监督管理规范,是今后经营者履行自律责任、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入开展面向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培训、主动上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保证管辖区域内相关人员人人知晓《通知》精神。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专区销售,按规定格式设置提示牌,2014年3月15日前落实到位。
 
  三、严格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最严格的审核和许可,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能应用电子追溯系统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6项内容,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落实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省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对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建立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系统修改完善之前,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和监管者必须用纸质件形式落实《通知》要求。
 
  五、积极组织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省局在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药店开展试点,并将武汉市、宜昌市作为试点工作联系点。各市州局可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确定试点范围、期限,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试点过程中,各地要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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