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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04-11 国家认监委57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4-03-2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出口
【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体系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充分利用和发挥第三方认证认可力量协同治理机制,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整合强化“五位一体”认证监管体系,实现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管联动,推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提质增效升级。现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改进并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职责
 
  各直属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相关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
 
  (二)向国家认监委上报HACCP认证监管工作总结、执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同时将HACCP认证监管相关情况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等认证认可相关管理机构通报。
 
  (三)对本辖区HACCP认证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对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注意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二、监管范围
 
  各直属局对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包括本辖区获得HACCP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实施相关认证活动的机构和证书发放情况。各直属局可通过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查询下载相关认证活动信息。
 
  三、监管方式
 
  (一)文件审查
 
  结合出口注册备案监管工作,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或认证机构按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进一步核查的,可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结合实施,主要对获得认证后的企业进行验证检查,也可在认证机构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核中进行见证监督。
 
  现场检查应保证充足的检查时间。在检查HACCP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实施规范性的同时,还应关注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备案企业HACCP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三)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专项监管要求和相关的风险预警信息,由直属局或其分支机构对特定获证企业或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进行的检查活动。
 
  直属局可视情况将专项检查和按计划实施的出口注册备案监管现场检查结合进行。专项检查可以根据相关风险信息,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及时间。
 
  四、监管重点
 
  (一)对认证机构的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情况;
 
  2.认证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的情况;
 
  3.认证证书管理情况;
 
  4.认证机构审核指导书涵盖出口国(地区)相关要求的情况;
 
  5.认证活动是否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二)对获证企业的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获证企业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情况;
 
  2.获证企业符合目标市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3.获证企业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情况;
 
  4.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5.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6.产品安全性验证情况;
 
  7.认证范围变更和信息通报情况;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实施
 
  (一)对认证监管人员的要求
 
  实施HACCP认证现场检查,应当不少于两人(含两人),其中至少一人应具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评审员资格,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得使用认证机构从业人员以执法检查人员名义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二)现场检查
 
  到获证企业现场检查时,应提前向获证组织发出《HACCP认证检查通知书》(附件1),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及获证企业应配合的事项等。采用对现场审核的见证监督形式的,应在到达现场后向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审核组说明情况,要求予以配合;见证检查不应干预、打断审核活动,对审核活动、获证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在审核结束后提出;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应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及执法检查人员介绍信。
 
  (三)监管记录
 
  监督检查应当填写《HACCP体系认证监管监督检查记录》(附件2),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应证据,如营业执照、认证证书、评审报告、内审计划、审核计划、审核报告及合同等,复印时,需加盖公章,无法盖章的,请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采用现场审核时见证监督形式的,应要求审核组长在《HACCP认证监管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对审核组不在审核现场的情况,请获证企业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如认为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存在需要进一步了解和确认的事项,应向认证机构发出《HACCP认证监管情况告知书》(附件3),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认证监管部门进行说明并提交证明性材料,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录入《HACCP认证监管台帐》(附件4)。
 
  六、问题处置
 
  对监管发现的问题,直属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置。
 
  (一)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认证机构或获证企业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予以立案查处。结案后,及时将案件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处罚程序按照各直属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执行。需实施资格罚的,直属局应上报国家认监委立案处理。
 
  (二)行政提示
 
  检查发现认证机构存在不具有资质或进行超范围认证等导致所发证书无效的情况,应向企业发出《行政提示书》(附件5),告知其所获得的证书非法、无效,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三)通知整改
 
  1.检查发现认证机构的审核行为存在问题,但尚不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向认证机构发出《HACCP认证监管情况告知书》(附件3),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认证监管部门提交证明性材料,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2.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HACCP体系不符合相关认证依据标准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相关要求的,应填写《HACCP认证监管情况反馈表》(附件7),将不符合项向获证组织反馈,同时抄送相关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获证组织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四)约谈
 
  除行政处罚调查外(制作调查笔录),对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其他情况需要约谈的,各直属局应当约谈相关获证企业负责人。约谈程序按照各直属局有关约谈规定执行。
 
  (五)信息沟通
 
  直属局对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列为监管重点或有普遍存在倾向,需要加强监管的,在辖区检验检疫系统内予以通报,通报应有相关警示事项或要求。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对通报的事项应在认证监管工作中加以特别关注。
 
  直属局在实施认证监管活动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有违反认可相关规定的,可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发现认证人员未经注册考核或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规行为的,可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通报可采用电话、邮件、“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系统”等方式进行,并保持相关记录。
 
  七、其他要求
 
  (一)国家认监委定期组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HACCP体系认证情况进行梳理;组织开展对HACCP认证活动的见证监督,强化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培训;结合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对直属局开展HACCP认证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案例分析、警示通报。在HACCP认证制度后评估基础上完善认证制度。
 
  (二)各直属局应建立备案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档案,包括监管工作方案、监管计划、监管记录、问题处置、工作总结等相关记录文件。档案至少保存4年。
 
  (三)各直属局应将HACCP认证监管工作情况结合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相关要求上报国家认监委。
 
  (四)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认证认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各相关认证机构应主动配合,为各直属局开展监管提供支持。各认证机构认证审核计划已上传“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事先告知审核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并取得同意。各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抄送获证企业所在地直属局,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监管实施中所需文件表格各直属局可参考附件1-6。监管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注册二处 鲁超、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处 孙璐
 
  电话:010-82262784、010-82260830
 
  国家认监委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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