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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24号)

   2014-04-16 农业部11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4]24号【发布日期】 2014-03-2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为提高水产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检验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本年度质检机构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具体实施,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为本年度检验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海捕产品和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共同参与。鼓励省级以下和其他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加本年度质检机构检验能力验证。
 
  二、参加单位及验证项目
 
  (一)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相关项目的检验能力验证,其他项目可选择性参加。
 
  (二)承担海捕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风险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重金属镉(Cd)项目的检验能力验证,其他项目可选择性参加。
 
  (三)承担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麻痹性贝类毒素(PSP)项目的检验能力验证,其他项目可选择性参加。
 
  三、时间安排
 
  (一)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相关项目的检验能力验证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配合水科院质标中心组织实施,分别在北京、上海、青岛设立验证样品发放点,4月23日发放验证样品,参加验证单位应在领取样品96小时内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送验证样品检验结果,我部于7月底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为便于准备考核样品,参加验证的质检机构须在4月15日前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名。
 
  (二)重金属镉(Cd)及麻痹性贝类毒素(PSP)项目能力验证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配合水科院质检中心组织实施,考核样品发放点设于上海,7月15号发放验证样品,参加验证单位应在领取样品96小时内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送考核样品检验结果,我部于8月底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参加验证的质检机构须在5月底前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名。
 
  (三)9月份针对未通过检验能力验证的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一次补验,承担我部水产品相关监测任务但未通过首次验证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其他单位选择性参加。参加补验的质检机构须于9月5日前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名,我部于10月底公开通报补验结果。
 
  (四)水科院应在收到各质检机构上报的检验能力验证(补验)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证结果评审专家组进行会商,并撰写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水科院质标中心及技术支撑单位要高度重视检验能力验证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时间安排精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科学研判上报结果,确保按时、科学、保质完成相关任务。
 
  (二)参加检验能力验证机构于验证样品发放日可直接到邻近地点领取考核样品,也可与能力验证组织单位联系邮寄考核样品。有关报名及样品领取事宜请直接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
 
  (三)各水产品质检机构须认真对待本次检验能力验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将取消其承担我部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资格:一是不参加或未通过本次检验能力验证;二是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而进行分包的;三是在检验过程中相互询问验证样品检测结果的;四是伪造检测结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检验能力验证过程中的有关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其他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电话:(010)59192927,传真:(010)59192995
 
  水科院质标中心刘欢、马兵,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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