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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4〕22号)

   2014-04-22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15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文号】 苏农办牧〔2014〕22号【发布日期】 2014-03-2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农办牧〔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03-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90230.asp
 各市农委,各有关单位:
 
  3月6日,省农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食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苏农牧〔2014〕2号),将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整体移交给省奶业协会。现对工作机制调整期间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认定通过的江苏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2010年5月7日、2010年8月11日认定通过的江苏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其有效期资质分别延至2014年8月31日和2014年10月31日。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
 
  二、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在工作机制调整期间要继续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管理,落实管理工作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继续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责任,加强学生饮用奶企业跨区供应监管。学生饮用奶原则上仍然实行本地生产、就近供应;当地无定点生产企业、需跨省辖市供应的,定点生产企业要完善备案手续,两地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联合管理。
 
  四、取得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的省外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拟进我省推广学生饮用奶的,应向省奶业协会申请备案。
 
  五、省奶业协会按照食品安全、奶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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