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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变更和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49号)

   2014-04-24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49号【发布日期】 2014-03-21【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49号
【发布日期】 2014-03-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3/1641571.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变更、注销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规定如下:
 
  一、今后凡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要在提交现有规定材料的同时,提交由当地县(市、区)和所属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证明文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还须提供工商部门同意注销营业执照或核减营业执照中“药品销售”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或未提供工商证明文件的,我局将暂停受理其变更、注销申请。
 
  请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做好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变更、注销工作。
 
  特此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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