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49号
【发布日期】 2014-03-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3/1641571.html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49号
【发布日期】 2014-03-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3/1641571.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变更、注销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规定如下:
一、今后凡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要在提交现有规定材料的同时,提交由当地县(市、区)和所属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证明文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还须提供工商部门同意注销营业执照或核减营业执照中“药品销售”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或未提供工商证明文件的,我局将暂停受理其变更、注销申请。
请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做好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变更、注销工作。
特此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