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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4-05-06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2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4-04-1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dws.g
【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ws.gov.cn/html/2014/4/28/201404281530049921.html
各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政法发〔2013〕2号)、《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函〔2013〕34号)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已于2013年10月起委托下放至设区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办事机构。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指定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备案办事机构、联络人、联系方式、邮箱,请于 4月30 日前报我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二、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
 
  三、规范备案工作程序。落实便民、高效服务宗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备案程序。食品生产企业在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存档备查。
 
  四、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市卫生局要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7号)的规定,公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相关表格及须知。受理企业标准备案时,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可上网公开企业标准文本。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提供的可上网公开企业标准文本要在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指定网站公开。省卫生监督所要在8月30日前,完成2013年10月1日以前在原省卫生厅备案的(有效期内)企业标准文本信息公开工作。
 
  五、健全管理工作机制。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企业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市承接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检查管理工作,做好咨询服务及工作指导。我委将在下半年对各市企业标准备案质量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六、加强企业标准备案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于4月30日前补报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31日的工作信息和统计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我委网站下载),以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工作信息与统计表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卫生监督所,一并报电子版。
 
  食品处联系人:王 伟 联系电话:(0531)67876427
 
  电子邮箱:sdwsspc@163.com
 
  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董淑琴 联系电话(0531)85599921
 
  电子邮箱:sdjdsp@126.com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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