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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87号)

   2014-05-07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17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4〕87号【发布日期】 2014-03-3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4〕87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bmwj/201404/t20140401_706874.htm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工作,提升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工作质量,推进全省无公害水产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部委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请主体资质,提高认定认证门槛
 
  ㈠无公害水产品认定认证申请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㈡根据我省渔业的生产实际,省厅确定了“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规模准入标准”(见附件1),请各地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申报。对生产规模小、质量控制差、辐射带动弱的生产单位,要通过引导扶持等途径,培育其发展壮大,在具有申报条件时,再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认证。
 
  ㈢各地应根据《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组织辖区内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凡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认定认证申报,落实分级审查责任
 
  ㈠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填报“材料受理清单”(见附件2),重点查验申请主体的符合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尤其对申报主体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溯源能力的可控性审查把关等,明确推荐意见并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㈡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审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要求组织对新申报或复查换证的产地及产品进行现场检查等,符合条件要求的要明确推荐意见,并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㈢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办负责对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受理确认,必要时选派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请材料集中审查,及时将审查意见报省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产地的终审、产品的初审)符合要求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产品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同时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告产地评审结果。
 
  ㈣自2014年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使用2014版(见附件3)。首次或扩项申请的,需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见附件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接收)、报出告知单(见附件5)等材料(各一式三份,要求详见附件2);对复查换证申请还需附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式三份,要求详见附件2);对不投饵、不用药的大水面增养殖单位或个人的复查换证申请,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有效期内的水环境状况无变化,产品稳定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可适用于便携式复查换证;对非包装上市的活鱼、活虾、鲜海参及贝类等可暂不使用标识,申请人不再提交不适宜使用标识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但须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备注栏中填写“不用标”。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装订规范》等要求装订。
 
  ㈤申请主体提供的《养殖证》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效,如《养殖证》权属人与申请主体不一致时,需要将其权属、使用、责任关系说明清楚;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与《养殖证》有效期时间不一致的,应与其年审确权挂钩。
 
  ㈥各地应强化复查换证产地及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根据辖区内获证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条件、产地环境状况、生产过程的控制能力、标志使用情况等工作实际,科学地提出复查换证和监督抽查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厅,并督促其在证书到期前90天提交复查换证申请及材料,确保辖区内获证产地及产品的复查换证率超过95%。对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交复查换证申请的,以重新申报处理。对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信息变更,各地要以“延续性、安全性”原则从严把握,对于不影响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形,如仅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在产地认定范围内批准产量等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对于产品种类(品种)、生产主体、质量控制措施和产地地理位置等发生变化,导致可能影响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不予受理变更。
 
  三、严格审查抽检时限,提高认定认证效率
 
  ㈠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办在每年的3月15日~31日、7月15日~31日和11月15日~30日集中批件(次)受理,逾期顺延至下批(次)。
 
  ㈡各地应根据申请主体的产品生产季节、省级受理时间等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检查、产地环境及产品的抽检、材料集中报送等工作。原则上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认证申请(时间从收到申请主体全部合格材料时开始计算)到省厅完成初审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其中县级10个工作日,市级15工作日,省级20个工作日。审查中有退回、补充材料或整改的,各地须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意见和日期。
 
  ㈢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辖区内新申请主体的抽样(抽样前需提供的纸质或电子材料见附件2)。农业部无公害水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与新申请主体签订《委托检测检验协议书》。委托检测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产地环境评价准则》、《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产品抽样规范》等要求,从提出申请至抽样完成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㈣农业部无公害水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对于委托检测检验申请,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产品检验目录》(含检验方法)、《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和《海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实施(“色、臭、味”检测项目暂不列入),并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或评价报告,从抽样结束至《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强化现场检查督查,做好证后监管工作
 
  ㈠各地应严格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制订实施计划、方案,选派有资质的检查员、养殖专家等技术队伍,严格检查程序、检查过程和检查纪律,重点查验申请主体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地及周边的环境质量状况、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生产记录档案建设情况和产品的追溯能力等,做好缺陷项目的收集取证,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到位,得出的结论描述要准确,做出的综合评价要公平、公正。
 
  ㈡各地应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开展日常督查、巡查,查验获证产地的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养殖区环境及场内卫生的状况,养殖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执行情况和获证主体的诚信行为等。省厅将组织无公害水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实施年度监督抽查工作,确保获证产地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至少抽查1次,同时,组织以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主题的专项巡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获证主体提出整改意见,或黄牌警告,或收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㈢各地应督促获证单位在无公害水产品产地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见附件6),标明生产主体、区域范围、认证产品、责任人和防污染警示等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㈣积极鼓励获证单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完善标识征订、标志使用登记和管理,强化标识品种、范围、数量的使用登记造册,提升获证产品的溯源能力。省厅每年将至少组织一次标志使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或个人的标志使用记录和市场销售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标行为。
 
  五、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应急服务
 
  ㈠各地要加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要强化本辖区无公害工作机构骨干人员、检查员、检测检验人员、企业内检员的技术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行为准则(含廉洁自律)、标准规范、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相关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要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动态信息、事件反馈和总结等材料,严肃工作纪律,严厉查处弄虚作假、欺报瞒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㈡各地要适时选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宣传,推广“公共品牌”,提高社会认知度。省厅在门户网站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栏、省海峡渔业网的无公害产地认定专栏中将及时发布全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等情况;要利用渔业博览会、产品交易会、农超对接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能够吃上放心、优质的无公害水产品。
 
  ㈢各地要加强无公害水产品的舆情跟踪、监测,针对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规定》等要求强化管理,积极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主动了解相关部门监督抽检中所涉及辖区内的获证产地、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对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迅速核实,查明原因;对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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