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3-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405/t20140504_1202776.htm
【发布文号】 琼府〔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3-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405/t20140504_1202776.htm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下同)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现有的193个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精简,保留90个,撤销(合并)103个(保留和撤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附件)。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以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相应的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于职能合并或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遵循议大事、抓协调、不代替职能部门工作的原则,依规履行工作职责。议事协调机构主要的职能任务是对跨部门重要业务进行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商议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有关工作。
三、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今后,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主办部门就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理由和依据、职能、组成人员、成员单位职责、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等事项向省编办提出申请,省编办对主办部门的申请进行研究,同意设立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原则上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研究1次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事宜。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文成立,不得在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其他文件中夹带成立。
五、加强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工作任务完成后须及时撤销,并分别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编办备案。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