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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4〕76号)

   2014-05-07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流〔2014〕76号【发布日期】 2014-04-24【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流〔2014〕76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0031.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具体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是通过在食品经营领域采集相关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实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食品数据库、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数据库、食品流向数据库,为食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溯源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全程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一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办法》实施的具体计划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备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各地要抓住重点品种和食品流通源头性关键经营主体,稳步推进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保证数据质量,以点带面,确保成效。
 
  (一)重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酒、饮料、儿童食品、调味品等。食品添加剂参照预包装食品进行单独分类与备案。
 
  (二)重点对象:1.食品批发经营者。分为全省一级批发经营者(含全省总经销、总代理)、跨区域一级批发经营者(非全省一级批发经营者,市场覆盖两个以上市、县)和县(区)级区域内一级批发经营者(本区域范围内无上级供货商)、二级批发经营者。2.食品可追溯管理示范点。
 
  (三)重点措施:1.督促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法定义务,全面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完整记录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的各个要素项目,做到数据规范、准确、真实。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数据备案平台传输备案数据。2.指导和服务食品经营者做好网络备案的主体注册或数字身份认证(CA证书)申领工作,完成网络在线备案平台的测试调试,建立食品经营者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横向数据连接通道,确保数据传输安全与稳定的各项技术可靠。3.确定食品流通备案管理专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指定备案数据审核与联系联络业务专员1人,备案平台技术维护专员1人,负责食品经营者备案操作中的及时答疑和障碍排除、申报工作。4.督促检查,保证质量。各地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备案数据抽查审核和食品零售经营者终端倒查,保证备案数据质量,支持备案主体扩大销售市场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行为,达到规范诚信经营者受益、不规范经营者被驱除的良性效果。
 
  三、周全准备,适时启动。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原因,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还在开发完善之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系统测试与正式运行时间将另行通知。此前,各地要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者电子台账管理、数据规范、人员职责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进入无障碍备案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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