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泰安市种子管理站关于印发《2014年种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泰农种字(2014)第2号)

   2014-05-09 泰安市种子管理站13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泰安市种子管理站【发布文号】 泰农种字(2014)第2号【发布日期】 2014-04-1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泰安市种子管理站 
【发布文号】 泰农种字(2014)第2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any.gov.cn/jello/portal/__ws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maximized/__rp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chaId/RP01Nw==/__rp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siteId/RP01MA==/__rp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itemId/RP01MzQ5OTM=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局):
 
  为切实抓好全市种子管理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现代种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和全省种子工作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泰安市2014年种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泰安市2014年种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4年全市种子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全力做好种子管理各项工作,为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总体思路是:以实现种子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为主要目标,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为主线,紧抓现代种业发展新机遇,强化种业科技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开创全市种子管理新局面,千方百计保安全、促增产,为全市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一、健全完善种子管理体系。继续贯彻落实好《种子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部门作为种子执法的主体地位,实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到位,从组织、政策和财政上保证种子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附件1)。推广在乡镇聘用兼职种子协管员的做法,实现县乡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推广无缝对接。本着“提素质、转职能、促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种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完善种子信息调度、市场监测与事故鉴定制度,提高宏观指导水平和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二、全面开展种业基础信息调查。根据全国农技中心、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14年种业基础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的通知》(农技种函〔2014〕64号、鲁农种子函字〔2014〕第15号)要求,对各辖区内的种子管理体系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持证经营门店)开展摸底调查,并逐一登记造册,进一步明确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方式、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
 
  三、积极推进种子售前备案工作。实行种子经营售前登记备案制度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种子登记备案将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的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所有进入辖区内的商品种子必须到农业局所属的种子管理站(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种植需求,对拟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种子企业和预售种子相关备案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市级复审后,统一公示。本着扶优汰劣的原则,经登记备案的种子将作为全市统一供种的重要参考依据,优先推荐;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全市辖区内销售。按照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农种种函〔2014〕9号)要求,备案情况作为许可审查、项目评审、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种子市场的日常监管。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跟踪监管,对已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继续加大对种子经营门店的清查力度,联合工商部门取缔一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种子经营门店;规范经营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品种、种类、购进数量以及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购买数量等,完善销售台帐,实现可追溯管理;继续强化种子专项检查和抽检工作,在配合好农业部、省种子总站例行抽检的基础上,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市县联合检查,重点组织开展生产基地专项整治、基层经营主体综合治理、优良企业主推品种的品种权保护等工作;
 
  狠抓假劣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做好鉴定检测工作,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
 
  五、力促现代种业创新发展。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高度重视现代种业长远发展。立足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政策支持、搭建合作平台等方面,加快种子企业提档升级,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努力打造有一定影响的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要加强与农业院校、科研部门联系,加强市县(市、区)互相交流,打破部门、区域界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争取科技立项,实行联合攻关,争取在育种理论、实用技术、推广成果方面不断有所创新突破。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逐步解决农作物良种对外依存度过高、农业丰产丰收对农药依存度过高的问题。此外,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9号)的要求,要加强试验示范基地标准化建设,创新基地运行管理模式,积极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确保年内引进、示范农作物新品种50个。实施好省玉米新品种展示项目,完善市级农作物新品种区试点管理。
 
  六、建规立制,创新宣传服务方式。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有关精神,对相关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绿牌、黄牌、红牌”分类管理制度,对没有发现问题、群众口碑较好的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优先列入龙头企业推荐名单;对标签、质量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的,纳入“红牌”管理,对有严重产品问题的企业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件。要在用种高峰期,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普及种子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种子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推进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及时化解假劣种子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加强与种子协会协作,服务种业发展。增进与种子协会联系和互动,围绕协会宗旨,充分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发展和吸纳会员,特别是对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种子经销大户等;积极帮助协会,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个人会员等法律法规、农业政策、经济理论及种子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搞好信息交流、产品交易、产业论坛等活动。本着“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支持协会开展新品种域内外考察和优秀经营企业的外出学习活动。要努力丰富行业文化,提升行业凝聚力,使协会当好政府参谋,推动全市种子事业良性发展。
 
  八、开展系统工作考核评优。各地要切实加强种子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把种子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结合年初制定农业工作要点,从品种管理、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市场质量监管、行业统计、自身能力建设和信息调度宣传等方面,对县(市、区)种子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优,考核结果全市通报(附件3全市种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