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工商人员现场检查核实,经营者石某销售给消费者的冬瓜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29日,保质期为一年,是过期饮料,致消费者饮用后引发腹泻的情况属实。工商人员于6月8日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连先生500元。
与此同时,龙海市工商局对石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工商人员现场检查核实,经营者石某销售给消费者的冬瓜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29日,保质期为一年,是过期饮料,致消费者饮用后引发腹泻的情况属实。工商人员于6月8日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连先生500元。
与此同时,龙海市工商局对石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