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丹食药监管[2013]5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andong.lnspaq.com/list/show.aspx?id=1753&typeid=340
【发布文号】 丹食药监管[2013]5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andong.lnspaq.com/list/show.aspx?id=1753&typeid=340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合作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大孤山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丹东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丹东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2.套用、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
3.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照批准的工艺标准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2.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3.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4.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三、工作安排和主要任务
(一)检查整治阶段
1.市局在组织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国家总局、省局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基础上,确定我市“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
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局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要按要求完成。同时,要结合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并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原料采购、配方投料、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全过程进行全覆盖的检查,认真排查各种质量安全隐患;对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保健食品和经营单位销售的具有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功能的四类保健食品及质量可疑的保健食品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抽检。
4.抽验产品务必于7月15日前送达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功能性保健食品检测非法添加项目,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检测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抽样数量,功能性保健食品至少6个独立包装,营养补充剂类产品至少12个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不少于50g或50ml,分3等份封样。
(二)案件查办阶段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局部署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市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市局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提高阶段
1. 市局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地打“四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3.市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进行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机制的研究,逐步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分上述三个阶段完成。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8月5日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在9月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表),组织全市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依法依程序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与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公众监督力量,在全省形成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强大社会舆论。按照总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由省局报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于6月8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9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吊销许可证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