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学校、教体局、食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执法局、各乡镇(办)及其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级别、行政责任追究范围和种类等进行了划分;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21种行为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应当追究有关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6种情形进行强调;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置程序和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进行明确。
《办法》指出:对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事故级别,分别对校长、分管副校长,管理、监管和属地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直接责任人、网格人员、食品安全特派员等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