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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4〕9号)

   2014-06-1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发布文号】 沪卫计食品〔2014〕9号【发布日期】 2014-06-0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沪卫计食品〔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2366/u1ai134098.html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高等院校,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6号)和《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4〕6号)等有关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将组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请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推荐专家。现将专家推荐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推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并重点考虑专家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二、推荐范围

  在经济信息、商务、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粮食、进出口检疫等部门及下属专业机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高等院校、有关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食品安全、农产品种植、食品生产、餐饮加工、食品毒理、食品检验等相关专业工作的专家。

  三、推荐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

  2.长期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论研究或其他实践工作,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5年以上;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评估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条件优异者可酌情放宽至65周岁。

  四、推荐、审核及入选程序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初步遴选,经遴选并审核有关资格能力材料后,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入选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1.各推荐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每个部门、单位推荐2-3名专家。

  2.请各推荐部门、单位组织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并于2014年6月15日17时前将材料盖章后以传真并电邮形式一式两份反馈市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处。

  3.联系人:章立、吴晓霞;联系电话:23117894、23117893;传真:83090071;电子邮箱:shspc@smhb.gov.cn。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注:原网站无法下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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