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zgov.gov.cn/xxgk/gwgb/qff/228196.s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从我省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把政府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放足放到位,加快事前审批、加强事中服务、加大事后监管,积极营造创业、创新、创优的发展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有为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问题导向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针对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过两不”问题,认真梳理查找本地、本部门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前列出问题清单。
(一)管得过多。
1.对市场干预过多。主要是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有的过多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价格、干预供求关系;有的不按政策对少数企业进行补贴、担保或提供其他行政资源;有的违规划拨土地、矿产等资源;有的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行政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2.对微观经济活动参与过多。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干涉企业内部事务。有的指定行政性、技术性审查中介机构和公共物资、公共服务提供商;有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部门不脱钩,利用行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3.对社会事务限制过多。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标准、规定等限制可以由社会自行决定的事务。有的事业单位行使主管部门行政职能,干涉社会事务;有的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力,重登记、轻监管;有的评奖类、表扬类等证件颁发过多,检测项目过多、检测过频。
4.对下级政府干涉过多。主要是政府层级之间事权不清,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行政事务指手画脚,甚至瞎指挥。有的对项目、资金安排附带前置条件,放事不放权;有的直接插手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省直管县(市)与省、市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二)门槛过高。
1.准入门槛过高。主要是市场进入难,审批事项多。有的对市场完全竞争性领域设置特定准入条件,只对特定市场主体开放;有的简单以投资额度、生产规模核定企业经营资质,忽视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2.隐性门槛过高。主要是办事前置条件苛刻,办事过程中隐性条件多。有的在法定条件外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增设审批环节;有的对同一事项互设前置审批条件;有的把登记、备案事项搞成变相审批;有的将取消的审批事项交给特定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第三方评估评审等名义搞隐性审批;有的下放给基层的行政审批事项含金量不高,不配套、不管用。
(三)手续过繁。
1.政出多门。主要是部门职责不清,同一件事多个部门管理,各有各的标准。有的多个部门审批和监管同一事项,职能交叉重叠;有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不明确,牵头而不负责,配合而不协作;有的执法标准不一,多头执法,多层执法。
2.流程复杂。主要是行政审批事项和为民服务事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有的审批层级过多,设定不合理;有的不一次性告知办事要件,不能办理的不详细说明理由,基层和群众来回折腾;有的只把窗口人员当作“收发员”,后台办理时间长;有的办事流程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办理程序不规范。
(四)管理不力。
1.管理缺位。主要是法定事项该管的没有管好。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到位,质量不过关;有的民生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存在优亲厚友甚至私分、挪用资金现象;有的对安全生产事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反应不快、处置不当;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单一放了之,不指导、不培训,基层不能用。
2.效能不高。主要是管理方式落后,信息技术运用水平不高。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滞后,硬件建设和技术标准不统一;有的关联信息网络建设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投资;有的对省市县三级政府协同办公系统运用不充分。
(五)托底不够。
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向下覆盖、延伸不够,扶贫、救助、养老、住房、教育、医疗等制度不完善。有的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不透明,项目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对因病、因灾、意外事件等临时救助存在盲点;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分配不透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和体育等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还未完全得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边黑、水边黑、电边黑、讯边黑”等“最后一公里”问题还比较突出。
2.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是安全稳定的保障网络还未织牢。有的地方社会治安案件易发多发;有的对公共安全事件缺乏预判机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技防能力不足;一些地方见警率较低,群众缺乏安全感;对公共安全事件伤亡人员的救治抚恤缺乏统一标准。
3.生态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是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生态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不力。有的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力,未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滞后,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等还存在盲点;有的重发展轻环保,对环境质量评价走过场,与干部实绩考核不挂钩。
二、精准推进改革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既要立足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增强改革的精准性。
(一)立法定规。
1.加快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工作,重点解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省直管县(市)等方面的法律性障碍,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投资领域限制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技术性审查和指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一律取消。9月底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分门别类提出“立改废”建议,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定后分步推进。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2.加快建立完善制度保障体系。推进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重点解决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清理,12月底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修改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备案审查。省政府各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专题和年度改革任务顺利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3.厘清“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科学界定政府各部门职能职责,重点解决职责交叉和职责不清的问题。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8月底前,完成省直部门机构改革工作。12月底前,完成市、县机构改革工作。
(二)确权定责。
1.制定权力和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综合管理部门6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8月底前,省政府其他部门及市、县两级政府部门12月底前,要提出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定业务流程,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制订细化的自由裁量标准。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负面清单,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省工商局牵头制定企业注册登记负面清单,有审批权的其他省级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负面清单,贵阳综合保税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也要制定有关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2016年底前,全省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2.制定服务清单。省政府综合管理部门6月底前、行政执法部门8月底前、省政府其他部门和市县乡三级政府部门12月底前,要提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将2015年确定为我省“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年”。
3.制定责任清单。各级政府部门要同步制定与权力行使、服务履行相一致的责任清单,明确具体的职责机构、责任人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政问责办法。2015年底前,实现权力清单、服务清单、责任清单“三单合一”。
4.防止权力滥用。12月底前,省政府纠风办牵头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对市、县两级的考核、检查事项,确需保留的考核、检查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检查考核备案制度。清理查处上级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插手下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事务的规定和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清理对外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租借合同到期的必须收回,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简政放权。
1.继续推进“三减”。12月底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并向社会公布。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两级政府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一律由市县实施。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一律由核准改为备案(国家控制类、限制类行业项目除外),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要明确省级部门和地方的责任。严禁将审批事项转为有偿中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清理评比达标表彰、节庆活动,省财政厅牵头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牵头清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办的招待所、培训中心、“门面”等经营性场所,出台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剥离意见,2015年6月底前完成剥离工作。2015年底前,实现与周边省份相比,行政审批事项最少、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最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最少。
2.继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原则上由市、县负责执行。12月底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牵头梳理细化行政执法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制定推进市县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整合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次,消除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2015年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四)优化服务。
1.建设电子政务云。贵州省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牵头梳理、整合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数据资源和共享需求,建立覆盖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资源目录与交换体系,推进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协同办公系统综合应用,转变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模式,缩短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2015年上半年,基本建成集约、高效、安全的贵州省电子政务云。
2.推行集中服务。12月底前,要件简单、便于识别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事大厅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公共资源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做到“一门办、一章结、一费清”。持续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双服务”行动,省政府每年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集中解决企业发展、项目建设遇到的主要问题。
3.购买公共服务。6月底前,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省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省财政厅每年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服务外包目录并在年初向社会公布,购买公共服务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
(五)限时办理。
1.限期办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宜压缩时限的,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在受理、发证等环节可以压缩时限的,要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50%。
2.现场办结。凡是程序简单、不需要集体研究、单个部门可以独立办理的事项,必须现场办结。7月底前,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汇总制定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现场办结目录,严禁收取“加急费”。
(六)补缺托底。
1.完善社会保障网络。9月底前,省民政厅牵头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出台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伤亡人员救治抚恤办法,完善产业扶贫、教育扶助、就业救助联动机制。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牵头提出城镇保障房、扶贫生态移民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统筹整合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牵头提出生态移民旧房拆除、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办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省级牵头单位要提出解决路、水、电、讯等“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具体措施。
2.完善公共安全网络。12月底前,省综治办牵头健全公共安全动态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监管,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主动权。省政府应急办牵头制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快速反应及协同措施。省公安厅牵头编制增强技防、物防、人防能力的三年规划,降低可防案件的发案率。
3.健全生态保护网络。12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平台,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计划,明确每个重点区域、每条河流、每块“坝子”的环保底线,建立“河长”、“坝长”环保责任制。
(七)公开约束。
1.完善公开平台。12月底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互通的政府信息网络。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完善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情况、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作等内容。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定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权力运行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9月底前,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完善机制,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3.公开清单和流程图。本意见涉及的有关清单、流程图,自审定之日起1个月内,一律在服务场所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要设立醒目的投诉举报提示标志。对不按清单服务、不按标准服务的典型案例,监察部门要进行点名通报。
(八)强化监督。
1.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6月起,实行每半年政府主要领导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领导向政协通报工作的制度。全面推行事关公众切身利益重大决策听证制度。12月底前,省监察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起草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省审计厅在今年政府绩效审计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再增加3个以上部门进行政府绩效审计,2017年全面推开。
2.完善行政行为纠错机制。10月底前,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牵头建立行政复议机构工作建议落实反馈制度,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机制性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限时反馈。12月底前,省监察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建立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3.完善失信惩戒机制。6月起,各级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负面行政行为投诉窗口和曝光台,定期通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服务承诺不兑现、优惠政策不兑现等典型案例。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工作,搞好政策制定和方案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一)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要对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总责,做到亲自研究,亲自上手,以上率下,推动改革落实。分管领导要负责自己分管或联系领域的相关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问题。
(二)狠抓改革项目化落实。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承担的改革事项,要逐一分解细化成若干个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组建工作团队,制定时间任务表,建立改革任务推进台账。部门推进改革的情况,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一次。
(三)限时完成改革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承担的改革事项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按期完成任务。政府督查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督查台账。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