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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86号)

   2014-06-21 杭州市人民政府47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4〕86号【发布日期】 2014-06-0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4〕86号
【发布日期】 2014-06-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487206.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区县(市)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52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管局。
 
  2.将市食安办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考核督查等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管局。
 
  3.将市质监局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受理和现场核查、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管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起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我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工商、食品药品的行政审批。
 
  (三)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抽检并发布抽检信息;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举报投诉;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承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五)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
 
  (六)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八)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九)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职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审评评价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参与拟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提案议案、宣传等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指导工商学会、药学会开展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管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管理本系统公职律师。
 
  (四)食品综合协调处。
 
  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形势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指导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五)食品督查处(挂应急管理处牌子)。
 
  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修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牵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组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内部审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七)公平交易处。
 
  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有关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交易中的经济违法案件;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做好办案经费、罚没物资和办案装备的管理工作。
 
  (八)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
 
  (九)企业注册处(挂行政审批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牌子)。
 
  依法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省知名商号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本系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其他外资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外资企业使用“杭州”字样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负责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统计工作;做好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按规定权限统一承担本部门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的现场审查组织工作;承担杭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有关工作;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许可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挂企业监管处牌子)。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本系统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的综合、规范等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一)合同监管处(挂中介服务业促进处牌子)。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工作;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重点发展项目;联系、协调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承担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商标监管处。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承担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省著名商标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商标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广告监管处。
 
  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承担市级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广告协会开展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组织实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相关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等工作;掌握并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十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计划,开展相关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等工作;掌握并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监管处。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相关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十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生产安全性检测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药品生产环节安全性检测评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和使用;承担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承担药品流通安全性检测评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及注册产品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安全性检测评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93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5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级市场稽查专员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市场监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各分局“三定”规定另行制定。
 
  (二)有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与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水产)、林业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水产)、林业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和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种植、养殖、捕捞、采摘、清洗、切割、冷冻、包装、运输、储存等过程)。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农业(水产)、林业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卫生部门要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因食品相关产品导致的,应及时相互通报,分别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4.与市经信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经信部门负责食品、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医药工业产业提升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市经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食品、医药、化妆品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5.与市贸易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贸易部门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贸易部门负责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包括酒类)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做好有关调整工作。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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