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生〔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1136218.html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生〔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1136218.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便函〔2014〕6 号)要求,为加强乳制品等八类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饮料、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八类食品。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八类重点食品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进行受理、审批。市局要加快推进技术审查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机构和审查员的管理,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现场审查要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辅材料、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严把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评审批关,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出具虚假许可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该检验机构的发证检验资格。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要加强证后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获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提请工行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加大以飞行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直插企业生产现场,重点检查:
1.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料采购管理,强化原辅料进厂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生产企业,严禁采购原料乳中黄曲霉毒素M1、兽药残留超标,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成分不达标,亚硝酸盐、重金属超标,塑化剂、阪崎肠杆菌、大肠杆菌污染等原料。肉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含有“瘦肉精”以及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违法使用过期回收或腐败变质食品加工肉制品。白酒严禁使用塑化剂污染,氰化物、甲醇不符合标准规定和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瓶(桶)装水企业要加强取水点水源状况跟踪监测,加强水源保护,严禁生产溴酸盐、电导率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饮用水。食用植物油严禁使用溶剂残留、脂肪酸组成、酸值、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等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或用地沟油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食用明胶铬超标,用工业醋酸冒充食品添加剂醋酸等原辅材料。
2.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结合“护卫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大行动的工作要求,督促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的生产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行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材料的管理使用,做到每使用一种原辅料都有详细的记录,特别是食品添加剂,要专人负责,建立专柜存放,完善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记录,定期检查添加剂使用情况。严禁在乳制品、肉制品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严禁在白酒、饮料等违规使用甜蜜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甜蜜素、柠檬酸、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中掺芒硝和氯化镁的造假行为。
3.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强化产品出厂检验。
结合自治区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的要求,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订实验室管理制度、检验员岗位职责、检验操作规程、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督促企业扎实、有效的开展产品出厂检验检测工作。
(三)加强标签标识监管。结合自治区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7号)的工作要求,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重点检查其标签标识是否与其公示的内容一致,选择添加的营养成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标签上是否标注“婴幼儿食品”、宝宝头像、适用年龄等,检查其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的液态奶,重点检查其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对于白酒,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真实标注配料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标注“特供”、“专供”“特制”等字样的行为;对于饮料、肉制品和食用植物油,重点检查使用的食品名称是否真实、规范,配料表标识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夸大营养成分以及以直接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等违法标注适用人群等问题。对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夸大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部门要将八类重点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护卫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大行动工作方案》(桂食药监办〔2014〕7号)要求,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查处的案件要随时上报,及时处理,以强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八类重点食品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在抽检范围上,以生产企业、超市专卖场、集贸和批发市场销售为主;在检验指标上,以农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对检验出问题产品的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增加对问题企业产品的抽检频次、抽检数量和检测项目。
(三)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管部门严格行政执法,始终保持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持续有效保持获证条件生产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不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标签标识虚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监督抽查中发现有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