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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2014-07-14   吉林省人民政府17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4〕7号【发布日期】 2014-03-3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f/201406/t20140617_1682613.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部署,省政府对各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暂停)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9项,下放(委托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5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子项20项,对9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做到放管结合。要及时做好下放项目的授权委托、手续移交、落实衔接等工作。对转为日常管理的项目要继续保留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各级政府部门对承接的审批项目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承接的项目要全部纳入各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释放社会活力、增加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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