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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食品检验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食药监法〔2014〕519号)

   2014-07-1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519号【发布日期】 2014-07-11【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519号
【发布日期】 2014-07-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9/userobject1ai41044.html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部分食品检验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的文件精神,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前,各监管部门原制定的各类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继续执行。因此,建议你局在办理发生在不同食品环节的非致病性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个案中,仍根据原各环节监管部门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查处。

  二、对是否可以在各食品环节统一适用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定性与查处,我局将报请有权解释部门进行解释,待批复后另行答复你局。

  特此批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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