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7-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7/15/art_153_49279.html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7-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7/15/art_153_49279.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做出规定,为了督促企业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组织生产,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许可检验。201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膨化食品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三、在监督检查和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对于生产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及制品(除油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的企业,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关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是否符合公告要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