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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分类调研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4-07-23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7/11/art_153_49168.htm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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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7/11/art_153_49168.html
  为全面准确了解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情况,分析和掌握不同经营业态特点,逐步建立我省食品流通统计分析制度,强化各类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责任,推进实施分类监管,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分类调研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统计范围
 
  全省辖区内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供货商、商场超市、食品店。
 
  二、主要统计指标界定
 
  (一)批发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向食品经营者、其他用户销售食品为主的综合性或专业性交易市场。所谓经营者是指二次及其以下产业的食品销售者;所谓其他用户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无间隔)、一定地点,方便周边城乡居民聚集消费,进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的市场。
 
  (三)集贸市场:是指在一定时间(间隔)、一定地点,方便周边城乡居民聚集消费,进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的相对固定集中的场所。
 
  (四)供货商:是指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
 
  一级批发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某种食品区域总经销、总代理资格,且从事该种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
 
  (五)商场超市:是指聚集在一个或相连的几个建筑物内的年食品业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食品经营面积200平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大中型商场超市是指年食品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食品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连锁商场超市是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3个以上单体,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分工、集中管理、在山东设有统一配货机构的单体商场或超市。
 
  (六)食品店:是指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单体经营者。
 
  三、调研统计内容
 
  (一)全省辖区内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的数量、基本信息、食品经营情况等(详见附件1—5)。
 
  (二)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要风险与隐患点及食品安全制度建设需求(详见附件6、7)。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调研统计工作,摸清各类经营业态底数,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的基础工作,此项工作涉及辖
 
  区各类食品流通经营业户,面广量大,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本次调研摸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研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真实掌握辖区内各类食品经营主体情况,并形成专题调研统计报告。
 
  (二)扎实推进。各市应针对本地监管实际,通过开展调研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地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准确摸清本辖区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业户基本情况,梳理排查各类经营业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具体表现,深入分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规律与特点,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实施流通经营主体分类分级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三)搞好结合。各市要将本次调研统计工作与深入推进农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紧密结合,深入推进各类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注重完善食品尤其是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制度,探索市场准入长效机制。
 
  (四)按时上报。各市须于2014年8月15前将统计表(附件1—7)和专题调研报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建立统计表半年报制度,各市须于每年6月15日前、11月15日前上报统计表。
 
  联系人:赵龙
 
  联系电话:0531-88592582  18615681020
 
  电子邮箱:zhaolong@sd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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