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指出,苗栗市黄姓妇人经营的地下工厂,从1994开始,雇用罗姓男子以15吨水加入1公斤、俗称“保险粉”的工业漂白水低亚硫酸钠,浸泡豆芽菜贩卖。每天出货约480公斤,销往南苗地区摊商、小吃店及大湖、三义、铜锣等乡镇面店或摊商,每月净利5万元(新台币,下同)左右。
苗栗县卫生局去年底获报前往稽查,发现业者不法情事,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裁罚6万元;但业者停用几个月,因为客户纷纷反映豆芽菜的卖相变差,被告因而故态复萌又开始浸泡加工,检方估计从“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施行至检警查获为止,已超过108吨黑心豆芽菜被民众吃下肚。
检方追查发现,大多数的小吃店对豆芽菜以工业漂白水加工并不知情,但其中一家知名的馄饨店,明知豆芽菜加工却仍继续使用。全案检察官侦查终结,检方依“食品卫生管理法”将黄姓妇人、罗姓员工和 知名馄饨负责人,一并提起公诉。